传播学院工会制度

发布者:万克文发布时间:2016-05-11浏览次数:287

传播学院工会制度

 

 工会和教代会选举制度

为保证传播学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的代表性和规范性,保证公正地选举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制定此制度。

1 传播学院院工会干部和院、校两级教代会代表由全体学院教职工无记名选举产生。所有教职工拥有同样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2 院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由全体教职工海选产生,也许可个人自荐或他人推荐。

3校教代会代表严格按照学校建议的性别、职级、系列比例进行选举,以保证教代会代表真正代表各方面教职工的呼声。

4所有被推选人应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

5所有候选人应自愿代表教职工利益,愿意为教职工服务。不愿意被选为代表者,可在选举前公开声明,要求撤销候选人资格。

6 正式选举应为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以上。

7正式选举必须在全院大会上进行,参加人数须达到全院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选举程序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8 如果教代会代表或院工会干部因工作调动、个人健康状况等不能继续承担相应职责,可在每年的教代会年会上进行增补选举。

 

 传播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为保障我院教职工劳动权益,在基层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和教代会保护教职工权益和民主协调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我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为3人,由院务会成员、院级教代会成员和工会成员各1名作为代表组成。由工会、教代会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2 委员会成员应学习《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高本人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

3 委员会成员有责任督促学院完善相关制度,并督促工会、教代会宣传《劳动法》、《教师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为调解劳动争议创造条件。

4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向本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调解期限内,将调解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院行政和院工会、教代会。

7 经过院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仍然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可以向校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教职工与院领导沟通的制度

 为拓宽我院教职工与院领导沟通交流的渠道,建设上下融洽、人人顺心的和谐学院,特别是帮助新入教职工和年轻教职工反映自己的呼声,引起学院的关注,特制定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我院院领导每学期与3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座谈一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青年教职工自愿参加座谈,院长、副院长必须有2人以上到会交流。

2 我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教职工参加的联欢活动,各位院长如无特殊事务必须参加这项活动,并安排时间在活动中与教职工面对面交流。

3 我院网页上设立院长信箱,便于师生直接向院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为了表示对工会活动的支持,并增加与教职工平等接触的机会,我院院领导应带头参加院工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每项大型集体活动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参加。

 

 传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完善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传播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支持和参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和决定学院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学院负责人每年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协助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学院教代会的代表。代表比例为35%左右。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主体人员比例应达到60%左右。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从学院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学院教职工中差额选举产生,差额10%。按学院选举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最长可连任两届。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学院全体教职工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工作积极肯干,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和客观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和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有对学院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可以根据学院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制度以分党委的范围建立。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一般每4—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系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换届实行差额选举,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召开年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5—7人组成(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后确定,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开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的决定、决议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学院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学院教代会代表;

二、在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向学院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学院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四、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述,并予以妥善处理;

五、处理学院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