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年度和长远规划,把握好重点,掌握好节奏。发展教工党员要把重点放在高学历、高职称教师队伍中;发展学生党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中低年级。
第二章 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不断加强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为遵循,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的纯洁性,大力推进党的基本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高质量做好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工作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重点在新生中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新生进行党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学生党员发展政策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向大学生宣传党的主张,提高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可结合实际采取开设党课、阅读介绍党的基本知识的书籍、撰写体会文章、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
学生申请入党,原则上要在新生入学阶段参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且表现优秀。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
第七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支部书记本人或委派党员同志在一周内与申请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经过1个月左右观察和了解后,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中新入学学生一般需入学2—3个月或取得正式学籍。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其中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一般采取团组织推荐的方式,28周岁以上的采取由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或工会等群体组织推荐的方式。
团组织推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团支委会在学院团委负责人、辅导员或党务工作者指导下,对已提出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根据推荐的基本条件,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支委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一般通过投票方式产生推优对象。参加团员大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与会团员半数以上者方可作为推优对象。
3.团支委会汇总团员大会民主评议和推荐情况,报学院团委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党支部推荐,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2)报校团委备案。
校团委根据学校党建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团员教育具体实际,指导各学院团委开展推优工作。对推优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推优工作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
党员或工会等群众组织推荐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方式,一般由具有推荐资格的两名以上正式党员或工会等群众组织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推荐报告,主要陈述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推荐理由,并亲笔署名。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结合推荐情况以及申请人一贯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附件3)。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至少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以上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并将每季度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以上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个人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和党内相关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参加党校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各基层党组织应结合实际,相对集中做好党校培训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的4-5月和10-11月。
第要积极极分子教育马克思培训、社会实践和党内相关活动,给大学推荐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进行一次研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于表现不积极、入党动机不纯、有违纪违规行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对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移接收单位党组织。对新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考察培养。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对材料不齐、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确认。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齐全,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联系人推荐,在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公示无异议的,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审批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如在校工作时间较长的教职工。对情况不清楚的教职工以及学生进行政治审查时,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应当征求其亲属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政审材料,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材料之一归入档案。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由发展对象本人约请。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介绍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相关党课教材等。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示的基础上,学院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审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学院党委审查后,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发展对象备案表》(附件4)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发放至党支部,并做好有关填写指导工作。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是否愿意介绍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由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入党时,其本人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从事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审批预备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个月。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入党的同志,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通知本人,做好有关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学院党委应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备案表》(附件5)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由学院党委向党内外群众公布预备党员名单,党支部书记接到通知后及时与新党员谈话,介绍支部情况,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院级党委(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的要求,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过、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季度需向党支部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同时报填写《江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转正备案表》(附件6)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支委会进行审查,在其预备期满后召开支部大会,逐个讨论、表决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表决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按期转正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前,须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要严格审查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不齐或填写不规范的,应该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补齐补全有关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将原单位的有关说明进档,并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如经鉴定入党材料为弄虚作假的,将其入党有关材料和组织关系介绍信退回至原单位党组织,其党员身份不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或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建立党员档案,教职工党员档案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统一保存,并按照转接要求在学生毕业时做好材料移交工作。
预备期未满或已转正的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当及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即将毕业的学生党员,要采取适当形式加强离校前教育,切实增强党员意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院级党委(党总支)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和检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改进和提升工作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各院级党委(党总支)是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及相关程序、手续进行检查、指导。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学院党委应委派党委成员(组织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加强审核把关,做到程序不减、环节不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推优、政治审查、预审、公示、票决、谈话等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党委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入党材料管理,做到建档及时、专人负责,保存完整、管理严格,规范交接、有据可查。
入党材料包括申请入党人从递交申请到吸收为预备党员,乃至转为正式党员期间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考核表、推优表、入党志愿书、综合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民主评议表等材料。其中由校党委组织部配发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严禁私自翻印、复印。
第三十六条 入党材料应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等由个人撰写材料均应由本人结合自身学习工作实际,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中性水笔手书,严禁请人代写,严禁打印、复印、抄袭。
党组织应认真审核以组织或培养考察人名义形成的材料,如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的部分内容,团组织推优、各类审查表、评议表等,均应由负责人或当事人逐一填写,并签名或加盖党组织印章,手续完备后方能归档。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在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其所有入党材料由所在党支部保存。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管理。具体经办人要按章程办事,严格要求,自觉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院级党委及其下属党组织。院级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参照执行,其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确定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机关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字〔2004〕13号)同时废止。